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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郑娇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周如超,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房产等。同日,本院作出(2016)皖1021财保8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被申请人等值的财产,同时查封担保人歙县顺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歙县徽城镇平安路1幢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歙房字第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争议财产已达成调解意见。2016年4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详见查封清单)的予以解封。二、对担保人歙县顺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歙县徽城镇平安路1幢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歙房字第号)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发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