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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建德市三都小平前叉厂、万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建德市三都小平前叉厂,万小平,陆建康,建德市颖秀针织有限公司,赖金丹,应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8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吴剑宁,主任。被执行人建德市三都小平前叉厂负责人万小平,厂长。被执行人万小平被执行人陆建康被执行人建德市颖秀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金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赖金丹被执行人应晓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建德市三都小平前叉厂、万小平、陆建康、建德市颖秀针织有限公司、赖金丹、应晓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3562元(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933334‰另行计付;若逾期未还,则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900001‰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186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德市三都小平前叉厂、万小平、陆建康、建德市颖秀针织有限公司、赖金丹、应晓方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6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