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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群英、张兆峰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英,张兆峰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濮刑初字第610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群英,又名二英,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濮阳县。因贩卖毒品罪,2000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5年4月2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宋海刚,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兆峰,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濮阳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5年4月2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舒畅、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群英及其辩护人宋海刚、被告人张兆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4月21日,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为强揽工程,以阻拦施工车辆、辱骂工人、用车辆堵施工通道等方式对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县人民医院内承接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阻工,陈某2(已不起诉)为达个人目的,也参与阻拦施工,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挖掘机、三马车租赁费及人工损失共计8719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位会利、张某1、周某、刘某、张某2、陈某1、乔某、孙某、张某1、张某3、佀庆红、曹某、陈某2等证言,河南汇成造价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机械、人工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误工造成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施工人员误工造成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濮阳县报警中心接处警信息表、濮阳县人民医院证明、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损失证明、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复印件、租赁施工合同、项目相关人员工资表、二联单、濮阳县看守所证明、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濮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介入诊疗记录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申请书、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濮阳县医院靠新建建筑物及消防通道上边挖坑施工的情况反映、濮阳县城关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和濮阳县人民医院合同书、濮阳县医院租用东关一组医院门前地补充协议、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项目土建工程承包书、濮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告知函、已发生事故的现场照片、出警经过、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为达到其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群英辩称,我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群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群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张兆峰辩称,我们去阻拦施工是为了让他们给我们一个说法,我们目的是为了去干活。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4月21日,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以濮阳县人民医院与城关镇东关村一组签订有协议为由强揽工程,以阻拦施工车辆、辱骂工人、用车辆堵施工通道等方式对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标在濮阳县人民医院内承接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阻拦施工,濮阳县城关镇陈庄村陈某2为达个人目的,也参与阻拦施工,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挖掘机、三马车租赁费及人工损失计871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群英供述,濮阳县人民医院与城关镇东关村一组签订有协议:医院院内东关村地段零活由东关一组施工承揽;大型建筑招标中同等条件东关一组优先。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由东关一组承揽施工,该工程我们没有中标,因医院没通知我们,东关村一组不知道。从2009年至今我负责东关村一组接医院零活施工,张兆峰负责工程测量、找人干活。我们东关村一组想承揽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让医院出面调解,结果承揽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负责协调的医院王俊山副院长说我们与医院有协议,你们两家协商干吧。公司让我们干污水处理工程的土建项目,让我们按照国家预算定额,交给我们工程图纸,我们预算167000元,公司预算150000元,公司不想让我们插手干活,说我们干不了,技术达不到,我们不服气跟他们理论,让他们停工,如果医院院长李振华给我们说不需我们干,我们就不插手要工程,他们就能顺利施工,施工方说找不到院长。2015年3月29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队第一次施工时,我和张兆峰去不让施工了,张兆峰开白色比亚迪车堵住施工通道几分钟。同年4月21日上午,我和张兆峰到施工处站到施工队挖掘机前不让施工,让施工队停工谈了有20分钟,后施工队不干活是他们不愿意干。2、被告人张兆峰供述,2015年初,濮阳县人民医院有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我不知道何公司中标,我和刘群英想把项目土建工程接下来,经我们村支书张松彬、村长李宗山等找医院王浚山副院长,让我做预算是160000元余,但医院只给150000元,因此我和刘群英没干成。同年3月29日8时许,刘群英打电话说医院的工程已开工,我俩到后见挖土机已进入工地,四五辆三马车准备进工地装土,我和刘群英站在三马车进入工地唯一路上不让拉土十几分钟,我就开始骂开挖土机及三马车的人,不让他们干活,刘群英也说不让他们干活,他们都没有再干活,我和刘群英在工地有一个小时,村支书张松彬、村长李宗山、组长张某2到工地后让我和刘群英回去,他们去找医院,走时我见一黑色轿车停在进入工地路上,看着也是拦路不让干活的,第二天听说是陈某2停的车,停两三个小时,这事也没解决好,工地一直没开工。同年4月21日上午8时许,我见污水处理工程工地已开工,挖土车、三马车进入工地,我找到刘群英给她说了,刘群英说不能让他们干,我俩就去了工地,我开比亚迪汽车停在进入工地唯一的路上不让三马车进入工地,有人摄像,我说你们现在不能干,我用手推开摄像机,刘群英骂着不让工人干活,我和刘群英到工地上他们都停工不再干活了,我用车堵路十几分钟就开走了。这时挖土机又开始挖土,刘群英让我站在挖土机跟前,我站两三分钟就不挖了,我走出来挖土机又开始挖土,我在挖土机跟前站三四次,每次两三分钟,对方报警后医院公安室民警把我们叫到公安室调解近一小时,期间陈某2将黑色现代汽车堵在去工地的路上半小时。当天下午3时许,我见医院工地没车堵路就找到刘群英,刘群英让我找辆车堵住路不让他们干活,我让乔某开皮卡车堵在工地路上,晚6时许,乔某打电话说有事用车,我让他开走了。3、证人陈某2证言,2015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我开牌号豫J×××××黑色奔腾轿车见到一辆拖车拉挖掘机去医院,有施工队在县医院新盖病房楼后施工干污水处理工程,我害怕把我负责盖的病房楼化粪池、窨井挖塌,导致医院不给我们结账,我将车堵住工程施工进出口不让施工约2小时,是从下午2时到4时余,目的是想让医院出面说化粪池、窨井挖塌出事跟我们没关系。同年4月21日11时许,我见城关镇东关村的“二英”、“大峰”等人从县医院治安室出来去工地,我开牌号豫J×××××黑色现代轿车堵住该工程施工进出口不让施工约40分钟,是从11时到11时50分许;目的还是想让医院出面说化粪池、窨井挖塌出事跟我们没关系,如医院、施工队与我们协商好我就让施工。我阻工行为不对,我不懂法。其他阻工的是城关镇东关村的“二英”、“大峰”,我不清楚他们为啥阻工。我属于综合楼建筑工程投资管理人员,目前从外观看不出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是否对外科病房楼的影响,因楼墙体没裂痕、倾斜,需检测,听说鉴定费需二、三十万元,我没能力鉴定。4、证人位会利证言,我们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是2014年9月经阳光大厦公开招标中标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总造价855608.46元,同年11月8日签订合同,60天交工,安装调试期45天。因医院占用城关镇陈拐村、东关村土地,2015年3月29日公司进工地施工遭到刘群英、张兆峰、陈某2等暴力阻工,辱骂,无法正常施工。4月21日我到现场,阻工很厉害,不让施工队机械施工,有人站施工机械前阻挡、辱骂,说不经他们同意不能干。他们目的是要赞助费,开始要十几万元,后要60000元,要么把土建工程让他们干,我们土建工程总造价120000元,他们却要260000元,他们没施工经验和技术,不能确保工程质量。自2015年3月29日至今约22天被阻工,机械租赁费、人工费损失共约五、六万元。5、证人张某1证言,我是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濮阳县医院院内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该工程在医院西南角,新住院楼南,共850000元工程,我公司2014年9月中标,11月8日公司和医院签订合同,60天交工,调试期45天,12月准备开工。城关镇陈拐村支书陈某1以医院没有给他结完建新住院楼款、未验收为由不让施工,他还对工人说“谁干砸死谁。”东关村一组村民想干此工程,理由是医院原为其村土地,工程由他们干,不让我们开工。我公司和陈某1、东关村一组组长张某2协商未成。2015年3月29日我公司决定开工,早8时许,我和周某经理带六个工人、三个技术人员,一辆钩机、五辆翻斗运土车进驻工地,东关村刘群英、张兆峰站到车前并谩骂,他俩将运土车赶跑,致使我们机械车无法作业。后陈拐村陈某2开豫J×××××黑色奔腾车堵住进出工地唯一通道,将钩机堵里面,骂公司刘仁海经理后将车留下堵住钩机达4小时,我们只好撤离。这次六辆车的租赁费1600元,三个技术人员发七天工资加吃住路费共6000余元。同年4月20日医院又催我们开工,次日9时许,我和施工队长佀庆红、及周某、刘仁海等十二、三人,带一辆钩机、五辆翻斗运土车进驻工地,刘群英、张兆峰、陈某2带领村民来到工地闹事,张兆峰开豫J×××××BYD汽车堵住唯一通道,周某用摄像机录像,他骂着将车挪开,后陈某2过来骂,刘群英、张兆峰过来阻碍施工车辆通行,将工人恐吓骂跑。刘群英唆使张兆峰站到钩机下不让干活,到11时许陈某2开豫J×××××黑色现代汽车堵住进出工地唯一通道,当天阻工一直到晚6时余,现换一辆皮卡车堵住通道,牌号为豫J×××××,将我们的钩机堵到工地,这天我们损失约达三、四万元。3月29日阻工二、三小时,4月21日阻工四、五小时,这两天的其他时间施工队没有施工。停工期间发给工人工资了,一天发给我300元,两天发600元,其他工人都发工资了,工资表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造的。我们是合法中标单位。他们阻工目的是要钱,开始要167000元,后要60000元好处费。我们这工程利润少,没给他们,所以一直阻工。6、证人周某证言,我是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濮阳县人民医院院内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经理,该工程在医院西南,共850000元,我们公司是2014年9月中标,要求同年11月8日签订合同后开工,60天交工,调试期45天。同年12月公司准备开工,陈拐村支书陈某1说:“医院现在没有给我们建新住院楼尾款和通过验收,其他的活谁也不能干。”我公司和陈拐村、东关村干部协商未成。2015年3月29日我公司决定开工,早8时许,我带一辆钩机、五辆翻斗运土车进驻工地,刚进去车,城关镇东关村刘群英、张兆峰站到车前说:“这活不让我们干,谁也不能干。”机械车无法通过。后陈拐村陈某2开豫J×××××黑色奔腾车堵住进出车辆通道,将钩机堵里面,并骂经理刘仁海,后将车留下堵住钩机达四小时,无法施工。这次共开出六辆车租赁费1600元、三个技术人员七天工资、吃住路费共计6000余元。同年4月21日医院又催开工,9时许,我和施工队十二、三人,带一辆钩机、五辆翻斗运土车进驻工地,刘群英、张兆峰、陈某2带村民到工地闹事,张兆峰开豫J×××××BYD汽车堵住路,见有录像,骂着将车挪开,后陈某2过来骂,刘群英、张兆峰阻碍施工车辆通行,将工人恐吓骂跑,张兆峰站到钩机下不让干活,并谩骂,11时许陈某2开豫J×××××黑色现代汽车堵住进出车辆通道,这天损失约三、四万元。阻工目的是要钱,开始要十几万元,后降到60000元。7、证人刘某证言,我有一辆挖掘机械车,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用他的挖掘机和四辆三马车到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工地施工,租赁费是每小时1000元,签订有租赁协议书。2015年4月21日早8时许我开挖掘机带四辆三马车到工地施工,到后城关镇陈拐村和东关村的三个人到挖掘机前不让施工,一人站挖掘铲刀前,另两个站旁边,一直到下午6时许没有能干成活,经公司领导协调还是不让干,误工从早8时到下午6时,公司损失租赁费9000元。8、证人张某2证言,我是濮阳县城关镇东关村一组组长。刘群英、张兆峰是因濮阳县人民医院占用东关村一组土地,医院跟东关村一组签订有协议,医院零活由东关一组施工承揽,大型建筑招标中同等条件东关一组优先,医院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由东关一组承揽施工,该工程招标东关一组不知道,医院没通知,刘群英、张兆峰等人阻工目的是想承揽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让医院调解,承揽项目公司不同意。2015年3月29日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队第一次施工时,刘群英打电话让我去协调,刘群英和张兆峰不让施工并站挖掘机前阻挡,张兆峰开白色比亚迪汽车堵住施工通道十几分钟,我劝说后有事走了。同年4月21日上午刘群英打电话叫我去协调,刘群英、张兆峰站到施工队挖掘机前不让施工,我说协调好再说施工,施工队不同意停工并跟刘群英、张兆峰争吵,我以有事为名走了。参与阻工的还有陈拐村的陈某2开车堵施工通道了,说害怕施工造成其新盖病房楼不能验收交工。刘群英、张兆峰阻工行为不对,应该找医院协商工程,不应与工程中标公司发生矛盾,阻挡施工。9、证人陈某1证言,我是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我们公司承建的濮阳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病房楼工程及消防通道已竣工,未交工验收。医院在靠近综合病房楼及消防通道上挖坑施工,严重危及到综合楼及消防通道安全。2015年1月,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委派我多次找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协调,医院没有表态。2014年11月,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准备施工,因存在隐患,陈某2不让施工是怕新建病房楼化粪池、窨井塌方,致使其建筑验收不合格,目的是让医院表态出了事跟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没关系,不能损害我们的利益。2015年4月24日,施工队将新建病房楼下水通道和沉淀池挖塌,已报废,现在正和医院、施工队协商如何处理,陈某2不让施工有理由。濮阳县人民医院欠我们公司新建病房楼建筑费四、五百万元。10、证人乔某证言,2015年4月21日下午2、3时许,我开白色皮卡车在濮阳县人民医院门口碰见同村张兆峰,张兆峰打电话让我把车开到濮阳县人民医院后通道处停到那里,到下午6时余,因我有事把车开走了。后我才知道张兆峰是用他的车堵路阻挡施工。11、证人孙某证言,我是濮阳县人民医院后勤科科长,负责后勤及建设工程。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工地在医院新建病房楼后,该工程经公开招标由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施工现场属医院院内,在施工期间城关镇东关村刘群英、张兆峰和陈拐村陈某2无理阻碍施工,经多次调解无效。刘群英、张兆峰、陈某2阻工主要是因为他们想干污水处理工程,找理由说医院跟他们有协议及各种纠纷对施工队阻工、跟医院纠缠。因为濮阳县人民医院占用东关村一组土地,医院跟东关村一组签订了协议,医院院内东关地段零活由东关村一组施工承揽,大型建筑招标中同等条件东关村一组优先,他们认为医院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由东关村一组承揽施工。他们主要采取是拦挡施工车辆、用车辆堵路等方式进行阻工。2015年3月29日施工时我在现场,陈某2开一辆车堵路了,刘群英、张兆峰站在施工队挖掘机前拦挡施工。3月29日阻工二、三个小时,4月21日阻工二、三个小时,算是停工两天。12、证人张某3证言,我在濮阳县人民医院的污水处理工地干过活,因为濮阳县东关村村民想干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说医院跟他们有协议及纠纷,采取拦挡施工车辆、用车辆堵路等方式对施工队阻工。2015年3月29日被阻工二、三个小时,4月21日被阻工四、五个小时,施工队在其他时间没施工,算是停工两天,停工期间每天带工头给我发120元,两天240元,工资表上是我签的字。在停工期间其他工人都发工资了。13、证人佀庆红证言同证人张某3证言基本一致。14、证人曹某证言,我是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驻濮办事处主任,高级工程师,负责工程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评估与加固,一般收费标准是按照主楼平方收费,一平方15元。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是否对外科综合楼造成影响,经现场查看无法鉴定,因外科病房楼南墙没有裂痕,外观看不出来。如果司法鉴定按照仪器鉴定收费需要300000元,最低200000元,因为外科病房楼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15、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3月29日,陈某2所开黑色奔腾JA5337车辆阻工的照片,张兆峰所开白色比亚迪JMF125车辆阻工的照片;同年4月21日,陈某2所开黑色现代JM6185车辆阻工的照片等。16、濮阳县报警中心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5年4月21日10时许有人报警称: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后有人阻碍施工。17、濮阳县人民医院证明,证明其污水处理项目,经公开招标,由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现场属医院内,与陈拐、东关村民无任何关系。施工期间村民无理由阻止施工,院方多次调解无效;其新建外科综合楼的规划合理,手续合法,有政府批文;污水处理工程是其后期项目工程,规划合理,手续合法,有政府批文;濮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因其污水处理工程下达的告知函是在濮阳县公安局对刘群英、张兆峰破坏生产经营一案立案侦查后收到。18、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中标通知书,证明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2014年10月28日开标,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855608.46元,工期60天。19、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损失证明,证明其公司从2015年3月29日至4月21日被两次阻工,直接损失60000元。20、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复印件,证明2014年11月8日由招标人濮阳县人民医院与中标人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开投标签订了关于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金额为855608.46元,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安装调试期45天。21、租赁施工合同,证明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某1与刘某签订合同,内容为:开挖土方350立方米并外运处理;工程造价6500元;因地方关系所产生的费用由张某1承担;挖土车每小时340元,三马车每小时180元。22、项目相关人员工资表、二联单,证明11个人每日工资2800元;刘某2015年3月29日收到机械费1600元,同年4月21日收到机械费6000元。23、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情况反映,证明其公司承建的濮阳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楼工程2010开工,2013年竣工,现未交工验收,公司对该综合楼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在靠新建外科综合楼临近及消防通道上挖坑施工,严重危及到外科综合楼及消防通道安全。2015年,其公司与濮阳县人民医院领导协调,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未果。其公司职工陈某2为了综合楼的安全及公司利益,向施工方进行的交涉。2015年4月23日,施工方将该综合楼室外排水管道挖毁20余米,污水沉淀池挖毁3坐,消防通道挖塌并占用,综合楼的基础动摇,对综合楼的工程验收造成极大影响,对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24、濮阳县人民医院租用东关一组医院门前地补充协议,证明2005年8月21日濮阳县人民医院与城关镇东关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内容显示:濮阳县人民医院内东关村地段零活由东关一组施工,大型建筑招标中同等条件东关一组优先。25、濮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告知函,证明濮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5年4月24日对濮阳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楼下达因该楼南侧挖掘深基坑,可能对该楼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告知函,濮阳县人民医院未对所提问题进行回复,对该楼结构安全性无法判定,建议由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26、出警经过,证明2015年4月21日15时30分,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位会利等报警称同年3月29日、4月21日,刘群英、张兆峰、陈某2等人为强揽工程和个人利益对其公司在县医院内承接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队采取车辆堵路、辱骂、恐吓等方式强行阻挠,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造成公司损失数万元。当日下午5时民警到现场发现一辆皮卡车停在工地出口处,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记录显示当日10点4分57秒匿名电话打110报警,下午6时许经医院时阻工皮卡车未开走。27、河南汇成造价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机械、人工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计算表、机械费用二联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明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为:项目相关人员两天工资4080元;停工机械费1600+6000=7600元;共计11680元。28、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5年3月29日、4月21日,误工13小时,造成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等施工人员无法正常工作,工人工资正常开支,进行市场调查,参照市场上与标的相同的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在鉴定基准日损失价值为3317元;挖掘机损失价格3380元;四辆三马车损失价格2022元。2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周某辨认出张兆峰2015年4月21日站在挖掘机前阻工,同时开白色比亚迪豫J×××××号停在工地现场通道堵住施工车辆进行阻工;辨认出陈某2同日开黑色现代轿车豫J×××××停在工地现场通道堵住施工车辆进行阻工;同年3月29日陈某2开黑色奔腾轿车豫J×××××停在工地现场通道堵住施工车辆进行阻工。刘某辨认出张兆峰就是在濮阳县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工地阻工的人,站在挖掘机铲斗处,称没说好就是不能干。30、视听资料,证明在施工现场刘群英、张兆峰、陈某2现场采取阻拦施工车辆,用车堵施工通道等方式阻工的情况。另有案发经过,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濮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项目土建工程承包书,城关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与濮阳县人民医院合同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DR诊断报告,申请书,介入诊疗记录单,濮阳县看守所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无前科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为达到其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刘群英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群英及其辩护人认为刘群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群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兆峰辩称其阻拦施工是为了让他们给一个说法、目的是为了干活的辩护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根据被告人刘群英、张兆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群英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张兆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胡普选审判员 王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