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元玲、王玉彬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玲,王玉彬,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115号原告赵元玲,女,汉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原告王玉彬,男,汉族,1943年8月24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乐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负责人丁乐梅,女,汉族,年龄不详,住第九师朝阳区康馨花园小区门面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玲、王玉彬与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元玲、王玉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因是被告实际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玲、王玉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赵元玲、王玉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