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沂水农商行诉张在兰、李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在兰,李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3民初1357号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水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沂水农商行王庄支行行长。被告张在兰,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被告李文明,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原告沂水农商行与被告张在兰、李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