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姜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姜国平,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章勇,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平,男,汉族,1953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审被告:赵建军,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5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诉称,1、本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实际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另一被告赵建军实际居住地也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管辖,不应由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被告赵建军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赵建军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原审被告赵建军的住所地,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