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578号原告韩某某(曾用名韩化利),女,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歆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