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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578号原告韩某某(曾用名韩化利),女,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歆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