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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明堂与马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堂,马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105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堂。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建明。朱明堂与马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吴度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马建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明堂油漆工程款200000元并偿付该款从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590元。2015年10月10日,权利人朱明堂以马建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建明支付2049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49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建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被执���人马建明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度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