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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鄂与高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鄂,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63-1号申请执行人陈鄂,干部。被执行人高小勇,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高小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小勇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小勇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小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小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60×××25、62×××21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