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清兵与被告史侯替、刘双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清兵,史侯替,刘双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58号原告杜清兵。被告史侯替。被告刘双梅。原告杜清兵与被告史侯替、刘双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双梅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清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清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全额退还原告杜清兵。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