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平安申请执行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平安,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贺平安,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小区。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室。贺平安申请执行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李小龙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700元、案件受理费259元、执行费330元。后被执行人李小龙将该案案件款28700元、案件受理费259元、执行费330元交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贺平安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