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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王常金,男。被告孔某某,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