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杨昌武、郭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杨昌武,郭国忠,黄伟,邱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1座)首层四层15卡,组织机构代码668247505。负责人:周素芳,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睿、黄伟恩,员工。被告:杨昌武,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余庆县。被告:郭国忠,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邱素梅,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余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杨昌武、郭国忠、黄伟、邱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中山分行因杨昌武拖欠借款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解除邮储银行中山分行与杨昌武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2.杨昌武偿还贷款本金136036.37元,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1882.89元,上述本息合计137919.26元,上述贷款实际利息、罚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郭国忠、黄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邱素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全体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期间,邮储银行中山分行称杨昌武有部分还款,故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中截至2016年3月23日,杨昌武应还借款本金35414.54元、利息(含罚息)358.33元,合计35772.87元。被告杨昌武、郭国忠、黄伟、邱素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邮储银行中山分行作为甲方与联保小组成员杨昌武、郭国忠、黄伟作为共同乙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成员共3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60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前述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4月20日,邮储银行中山分行作为甲方与杨昌武作为乙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05672115049256654)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铁材,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5.73%,期限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每月等额归还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期的对日。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当日,邮储银行中山分行向杨昌武发放贷款,借据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4月20日,个人贷款放款单载明指定还款日为20日。此后,杨昌武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未能按时足额还款,邮储银行中山分行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之后,杨昌武偿还了部分欠款,截止2016年3月23日尚欠本金35414.54元(含拖欠本金17528.38元)、利息(含罚息)358.33元。另查:杨昌武与邱素梅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1月7日登记结婚。杨昌武办理上述贷款手续时,向邮储银行中山分行提供了其与邱素梅的结婚证。另外,邱素梅亦向邮储银行中山分行出具《夫妻共同债务声明》,确认其杨昌武为夫妻关系,已知悉杨昌武与邮储银行中山分行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确认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中山分行与杨昌武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杨昌武、郭国忠、黄伟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邮储银行中山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杨昌武应当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邮储银行中山分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杨昌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的违约责任。关于杨昌武拖欠的借款本息数额,邮储银行中山分行已充分举证证明,杨昌武、郭国忠、黄伟、邱素梅无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推翻,在此情况下,本院采信邮储银行中山分行的主张,确认邮储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金额。杨昌武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邱素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邱素梅书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杨昌武、邱素梅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邱素梅对杨昌武的上述债务与杨昌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杨昌武所欠邮储银行中山分行的本案债务,属于郭国忠、黄伟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且尚在保证期间内,郭国忠、黄伟应对杨昌武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国忠、黄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昌武、邱素梅追偿。杨昌武、郭国忠、黄伟、邱素梅经本院合法传唤而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杨昌武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05672115049256654);二、被告杨昌武、邱素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5414.54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6年3月23日为358.33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73%的1.3倍,即20.449%计算】。三、被告郭国忠、黄伟对被告杨昌武、邱素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国忠、黄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昌武、邱素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191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915元),由被告杨昌武、郭国忠、黄伟、邱素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区瑞樱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柳茹钟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