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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高某甲、石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石某某,高某某,高某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548号原告栾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石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