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明英与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英,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53号原告:黄明英。被告: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英诉被告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英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保留协商不成重新起诉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英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少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