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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绍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6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绍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绍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绍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绍龙犯盗窃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绍龙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涌村路涌大道的三帝庙门口,入内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人民币5元。2.2015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黄绍龙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村文隆队的水月宫庙,入内盗走佛像前的现金人民币15元。3.2015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绍龙与刘绍路(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涌村村口河边一寺庙,由黄绍龙把风,刘某入内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7元。4.2015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黄绍龙与刘绍路(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村口边的一土地庙,由黄绍龙把风,刘某入内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黄绍龙参与盗窃四次,盗得赃款人民币57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绍龙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手机通话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绍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绍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绍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宗盗窃行为无异议,但辩解称没有参与第三、四宗盗窃行为,也不知道刘某去盗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绍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2015年6月3日下午,我在清点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涌村路涌大道的三帝庙的香油箱时,发现约有人民币10元。次日上午发现香油箱被撬,钱被盗。2.被害人苏某的陈述:2015年6月30日上午,我在清点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村文隆队的水月宫庙的香油钱时,发现约有人民币20元;但到当日下午清点时,发现钱被盗。3.被害人何某乙和的陈述:2015年10月5日8时许,我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涌村观音庙香油箱被撬,钱被盗。我不清楚香油箱内有多少钱。4.被害人何某丙的陈述:2015年10月7日上午,我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土地庙清洁时,发现香油箱被撬开,内约有现金人民币15元不见了。5.同案人刘某的供述:2015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我和黄绍龙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涌村村口附近一寺庙,由黄绍龙把风,我入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把香油箱的小挂锁撬开,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7元。2015年10月7日2时许,和黄绍龙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路边一土地庙,由黄绍龙把风,我入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把香油箱的小挂锁撬开,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0元。以上两次盗窃都是在途经寺庙时黄绍龙称没钱用、提议盗窃的,他主要负责在寺庙外把风。同案人刘某对被告人黄绍龙作了辨认,对伙同黄绍龙盗窃的两次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6.被告人黄绍龙的供述及辩解:(1)2015年6月4日凌晨1时许,我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涌村路涌大道的三帝庙门口,入内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人民币5元。(2)2015年6月30日13时许,我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村文隆队的水月宫庙,入内盗走佛像前的现金人民币15元。(3)2015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刘绍路带了一把螺丝刀和我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涌村村口河边一寺庙,由我在寺庙外把风,刘某入内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事后分给我人民币5元。(4)2015年10月7日2时许,刘绍路带了一把螺丝刀和我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村口边的一土地庙,由我在寺庙外把风,刘某入内盗走香油箱内的现金,事后分给我人民币10元。每次都是刘某带一把螺丝刀负责盗窃,我负责看风。我因为害怕盗窃寺庙的香油钱,天天都想到这些事情,因此每次都记得那么清楚。被告人黄绍龙对同案人刘某进行了辨认,对四次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涉案四个作案现场的位置及概貌。8.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31日5时许,民警在杏坛镇河北路段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黄绍龙并对其盘查,黄绍龙交代2015年10月5日在杏坛镇路涌村路口河边一庙宇盗窃,民警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9.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绍龙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黄绍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绍龙因盗窃(具体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绍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绍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绍龙提出没有参与第三、四宗盗窃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绍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黄    燕    珊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王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家    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6页共8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