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桂祥与张广泽、苏晓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祥,张广泽,苏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023-3号申请执行人朱桂祥,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广泽,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聊城农商银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苏晓娟,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广泽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广泽的工资收入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