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波与刘涛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