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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波与刘涛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