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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德金与徐琼、石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金,徐琼,石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50号申请人:刘德金。被申请人:徐琼。被申请人:石烽。申请人刘德金因与被申请人徐琼、石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琼、石烽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一君(女,公民身份号码:××)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2栋2单元6层1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建筑面积128.76平方米)和位于武昌区彭刘杨片B栋乙-5-4(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建筑面积48.47平方米)。共计两套房屋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德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徐琼、石烽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陈一君名下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2栋2单元6层1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建筑面积128.76平方米)和位于武昌区彭刘杨片B栋乙-5-4(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建筑面积48.47平方米)共计两套房屋。申请人刘德金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