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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耀与徐安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徐安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39号原告赵耀。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建。委托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耀诉被告徐安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玉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赵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赵耀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