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汉利与吴萍、商其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利,吴萍,商其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1202民初460号原告:刘汉利。被告:吴萍。被告:商其永。原告刘汉利与被告吴萍、商其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萍、商其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利撤回对被告吴萍、商其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华人民陪审员 范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