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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汉利与吴萍、商其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利,吴萍,商其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1202民初460号原告:刘汉利。被告:吴萍。被告:商其永。原告刘汉利与被告吴萍、商其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萍、商其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利撤回对被告吴萍、商其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华人民陪审员  范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