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60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与被告徐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已减半收取),合计119.4元,由原告高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