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巧云与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梁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云,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梁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756号原告王巧云,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原民权县龙塘意明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梁伟,任该社社长。被告梁义明,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云与被告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梁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