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占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杨占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彦辉,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斌,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飞,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饶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占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斌,被上诉人杨占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杨占飞主张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7049.25元,因其提交的宁圣鉴字(2015)第002号鉴定意见书系杨占飞在李爱雄等52人诉杨占飞、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鉴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作出的,两案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故原审法院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的工程价款不妥。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3元,退还上诉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周虎林代理审判员 孙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红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