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忠舜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忠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忠舜,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忠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忠舜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忠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忠舜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忠舜撤回上诉;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克曙审判员 魏 伟审判员 杜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采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