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827号原告曾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