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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827号原告曾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