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骆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抓获,同日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骆某酒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102线60KM+50M处时,因车辆熄火,车身下流淌一大片汽油被群众举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派出所民警当场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骆某带回毛集派出所交给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民警,后被告人骆某被带至淮南市毛集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65㎎/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马某、陈某、李某的证言;2、受案登记表;3、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4、被告人骆某的供述;5、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表;6、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对被告人骆某予以判处。被告人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骆某酒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102线60KM+50M处时,因车辆熄火,车身下流淌一大片汽油被群众举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派出所民警当场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骆某带回毛集派出所交给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民警,后被告人骆某被带至淮南市毛集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65㎎/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2014)酒检字第0286号检测报告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沭阳县看守所处所登记表,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骆某抽血情况说明,查获情况说明,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骆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诚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小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