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田学东、吕素敏与左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东,吕素敏,左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田学东,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吕素敏,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左志伟,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原告田学东、吕素敏诉被告左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付二原告之子田博因被告在明知田博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所有的车辆蒙D10A**号尼桑轿车借给田博使用,造成田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故应赔偿二原告之子田博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及食宿费等合计300000.00元的诉求,但因被告左志伟现家庭搬迁,无准确地址,本案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因被告左志伟去向不详,且被告需到庭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学东、吕素敏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6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超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