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与黄云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黄云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黄云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与被告黄云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