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靖诉杨波、姜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靖,杨波,姜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538号原告:杨靖,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本屯。被告:杨波,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本屯。被告:姜秀玲,女,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本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靖诉被告杨波、姜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靖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靖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杨靖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