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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焦作多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农村信用合作社,焦作多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苏延欣,吴庆祥,李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3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忠,主任。被执行人焦作多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先,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苏延欣,处长。被执行人苏延欣。被执行人吴庆祥,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万峰,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焦作多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苏延欣、吴庆祥、李万峰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现因当事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做出的(2005)焦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一案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山阳区人民法院,由山阳区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进忠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