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民初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7民初00174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王丹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纠纷不断,原告多次想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家人及亲戚一直劝说原告,原告因此就一直忍让。婚后家中大小事务都由被告做主,有事被告不与原告商量,从去年3月份到现在被告不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价值12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9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一子取名张某乙,在井陉矿区横西小学上二年级,现随原告居住、生活。原被告婚前无矛盾,感情较好,婚后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开庭时原告提出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4月8日就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此原告提交了部分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但该内容不能完全证实原告自己的主张。双方财产情况已记录在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峰峰电脑店专用保修单一份、美的专卖店收据一份、井陉矿区盛丰家电城收据一份、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摘录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时间长,婚姻基础好。婚后共同生活11年有余,并生有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互相关心,多沟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经本院审查也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