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林军与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军,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28号原告朱林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秋辉,组织机构代码:56627457-X,地址: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汪将辉,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军与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军为防止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转移财产,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顺利审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停止支付)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5000元。2.以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