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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林军与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军,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28号原告朱林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秋辉,组织机构代码:56627457-X,地址: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汪将辉,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军与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军为防止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转移财产,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顺利审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停止支付)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5000元。2.以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告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汪将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