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晓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306号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梁丽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飞,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晓飞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