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宪兰与李陈斌、郭想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兰,李陈斌,郭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兰。被执行人李陈斌。被执行人郭想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李陈斌、郭想英向曾宪兰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6,499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550元、执行费4,2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陈斌、郭想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29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