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立波与吴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波,吴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495号原告:王立波,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吴向海,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波与被告吴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承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