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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李钧、田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李钧,田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17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住所地扬州市四望亭路206号。负责人徐存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明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钧。被告田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被告李钧、田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2元,依法减半收取30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