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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峰,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443号原告:高军峰,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唐智灵,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敏,该公司员工。原告高军峰与被告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军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军峰撤回对被告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军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