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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汤秀琴、陈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沈耀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汤秀琴,陈益,沈耀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人民南路266号。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保兴,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秀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益。委托代理人邹建国(受汤秀琴、陈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耀锋。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秀琴、陈益、沈耀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