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苏保华、范保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苏保华,范保旺,刘长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924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告:苏保华,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被告:范保旺,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被告:刘长岭,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被告苏保华、范保旺、刘长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诉讼保全费191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