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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财保46号申请人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启林。委托代理人吕德宽。被申请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刘福华。申请人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车牌号为湘D×××××号肇事车辆(查封金额以40000元为限),并以吕修雪(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12号504房(房产证号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台(查封金额以40000元为限)。二、查封吕修雪(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12号504房(房产证号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上述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