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潜锋与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锋,尚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943号原告:潜锋。委托代理人:梅亚宝,浙江新之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潜锋与被告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潜锋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