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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潜锋与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锋,尚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943号原告:潜锋。委托代理人:梅亚宝,浙江新之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潜锋与被告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潜锋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