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唐海峰与陈燕刑事追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峰,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唐海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燕,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唐海峰与陈燕刑事追缴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13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燕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唐海峰。权利人唐海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陈燕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陈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海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7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