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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周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23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男,汉族,初中三年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男,汉族,无文化,农民。系肇事车辆奇瑞QQ轿车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胥XX,该公司经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庆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诉讼请求,要求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维修费2000元;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周XX赔偿车辆维修费11500元、鉴定费1500元、拆解费1000元、拖车费11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1123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辩称,周XX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未答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驾驶的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人身伤害可以垫付和追偿,对财产损失没有垫付义务,所以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8时10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无证酒后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的奇瑞QQ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志路5公里处时,与由东向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驾驶的中华出租轿车相撞,致使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乘客康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电话报警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在事故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7mg/100ml。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康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无责任。康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肇事车辆奇瑞QQ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中华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大庆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财产损失有:1、中华骏捷轿车车辆总损失人民币11500元;2、车损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3、拆解费人民币1000元;4、施救费人民币1000元;5、拖车费人民币100元;6、出租车停运损失人民币9450元,共计人民币245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就附带民事部分向本院举证:1、账户交易明细两份、证明两份、(2015)同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出租车停运损失11235元;2、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中华骏捷轿车车辆总损失人民币11500元;3、施救费发票,证实施救费人民币1000元;4、拖车费票据,证实拖车费100元;5、车损鉴定费发票,证实车损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6、拆解费发票,证实拆解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且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造成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维修费2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的财产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赔偿,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赔偿车辆维修费11500元、鉴定费1500元、拆解费1000元、拖车费11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11235元的请求,本院支持车辆维修费11500元、鉴定费1500元、拆解费1000元、施救费1000元、拖车费1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9450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知道或应当知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已经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赔偿车辆维修费11500元、鉴定费1500元、拆解费1000元、拖车费11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11235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车辆维修费11500元、鉴定费1500元、拆解费1000元、施救费1000元、拖车费1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9450元,共计人民币245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孙海源审判员  孙红东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春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