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丽华与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华,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联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612-1号原告谢丽华,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被告于联合,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华诉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丽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限额35万)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原告谢丽华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号:011641040123041S000002)以及保单保函(保险金额35万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限额为35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若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