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4民初118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从小夫妻,××××年登记结婚,生育二个子女,长女26岁已经成家,儿子11岁读小学。我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不务正业,不顾家,特别是酒后闹事,把家搞的乱七八糟,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我经常不敢回家,去邻居家借宿。被告的行为不但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严重地影响儿子的学习和成长。我曾二次起诉,被告承诺改正,但被告不思悔改令我失望。为解除不幸的婚姻,再次起诉,望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违背家庭,家庭过的比较好,就是因为我喝点酒,喝完酒回家之后就骂人,没有别的毛病。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书遗失,××××年××月××日又补办了结婚手续。婚后生长女陈雁男(××××年××月××日出生),已结婚成家;生长子陈雁超(XXXX年X月X日出生),现在沽源县第一小学读书。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一致的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正如原告所述,俩人打小夫妻,被告也认可这一点,且有了一双儿女,应该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告诉称曾二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供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故不能认定。本次起诉,原告仍没有提交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杨树成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