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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赵文海与袁文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海,袁文斌,徐复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49号原告赵文海。被告袁文斌。委托代理人范思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复祥,1954年4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海诉被告袁文斌、第三人徐复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海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海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22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赵文海负担。审 判 长  郝梦迎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