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学中与牛金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中,牛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606-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中,证件号码:412726197111180457。被执行人牛金学,证件号码:411625197811155815。申请人孙学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金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金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学中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牛金学在工商、房产、车辆、银行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第三人无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牛金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学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牛金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学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