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贺进昌、梁昌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进昌,梁昌齐,威远县长山无花果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财保31号申请人贺进昌。被申请人梁昌齐。被申请人威远县长山无花果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梁昌齐。申请人贺进昌某与被申请人梁昌齐、威远县长山无花果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昌齐、威远县长山无花果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其在威远县林业局应收债权人民币55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A×××××)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进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昌齐、威远县长山无花果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扣留其在威远县林业局应收债权550000.00元;二、对申请人贺进昌提供的用于保全担保的自有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A×××××)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