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新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285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英,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金新建,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家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欢欢